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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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8號原告 陳建欣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孟壕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79,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就未保存登記建物請求分割部分,本院將向該管稅捐機關調取稅籍資料。但該部分分割之請求,與民法第759條規定不合,請原告自行斟酌是否繼續請求,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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