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減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下列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2所犯之罪雖已減刑,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聲請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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