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427號
原告 張世豪
被告 盧奕勳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42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0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及112年5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