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308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