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8號
原 告 陳宥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欣樺 、 郭書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提出被告蔡欣樺、郭書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