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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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二0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以95年度交易字第20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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