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恭綸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恭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楊恭綸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11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