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八О九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 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