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28號聲請人甲○○即誠和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誠和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3月9日就任誠和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尚於申領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恐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9月9日起展延至99年3月8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