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蓓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