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一號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被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鄉○○路○段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己○○被告乙○○被告丙○○被告子○○被告辛○○○被告壬○○被告丁○○被告庚○○被告癸○○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五三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與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千五百八十六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不受理在案,而當事人迄今均未提起上訴,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與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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