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66號原告 劉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銀行等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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