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6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振鐸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