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沈柏仲
被 告 陳鄭綉雲
訴訟代理人 陳盈臻
被 告 陳蘇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應由尚瑞強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法定代理人變更而具狀
聲明承受承受訴訟,有原告提出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登記表
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