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鴻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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