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昭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昭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郭昭儀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昭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