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6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育誠
居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指定送達地址)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593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文莊育誠 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起訴書所載「扣押筆錄」更正為「北斗分局扣押筆錄」、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6593號被告莊育誠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
號居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育誠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27日17時30分許坐在停放在彰化縣○○鄉○○路○○○巷○○○○○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身上穿著女性黑色連衣裙且未穿著內褲,見代號00000-H10000B號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以下稱甲女)騎乘腳踏車行經該處,遂駕駛上開小客車自後尾隨甲女至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前,莊育誠即下車,待甲女騎乘腳踏車行經時,公然露出其未著內褲之屁股及生殖器,而為公然猥褻之行為,甲女當場見狀,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莊育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坐在停放在彰化縣○○鄉○○路與○○巷口處之上開小客車上,身上穿著女性黑色連衣裙且未穿著內褲,見甲女騎乘腳踏車行經該處,遂駕駛上開小客車自後尾隨甲女至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前,被告有下車等甲女騎乘腳踏車行經該處之事實。2被害人甲女於警詢時之指述。被告有於彰化縣○○鄉○○路2段133號前,穿著女性黑色連衣裙,公然露出其屁股及生殖器之事實。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相片、車行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職務報告。被告有於上開時間,駕駛上開小客車自彰化縣○○鄉下田路與○○巷口處,跟隨著甲女至彰化縣○○鄉○○路2段133號前之事實。4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相片。被告有於上開時間,穿著女性黑色連衣裙之事實。
二、核被告莊育誠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檢察官詹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威廷附錄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