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5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辜文輝 被告 王文三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玖拾捌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萬8,386元,及民國107年2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107年9月14日具狀將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4萬6,791元,及自107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8,127元,尚應補繳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