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元後,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2320號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16364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
由,請聲請裁定停止98年度司執字第22320號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8年度北簡字第16364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
命聲請人就本票債權三年期間之法定利息3萬元供擔保後,
准許暫時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232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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