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63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温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債務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債權人之債權額為48298元,惟於95年10月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債權人尚有40782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條回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一筆債權,分別為現金卡(占整體債權100%),特此敘明。其餘詳列如下。
2.債務人於93年間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債權人款項計有40782元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可稽。
3.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6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溫秀鳳 │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0782││起│││││元│├──────┼──────┼───────┤││││96年9月10日│104年8月31日│年息20%│││││起│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