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桃秩字第87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桃秩字第六十四號所為之裁定原本及
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95年度桃秩字第64號」均更正為
「95年度桃秩字第8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此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二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內關於「95年度桃秩字第
64號」,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95年度桃秩字第87號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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