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崑股)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蘇五俊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