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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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秋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78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4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莊秋霞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7日某時起,在 潘郁筠 承租位於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上所坐落、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之建物內,與潘郁筠、其餘 羅石德 等39名賭客以俗稱「九仔生」之方式賭博財物,經警獲報而於109年8月8日晚間11時40分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建物執行搜索,當場查獲潘郁筠、羅石德與被告等40人,並扣得賭資合計10餘萬元,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莊秋霞涉嫌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7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同年6月17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0年10月6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移本院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查,揆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幸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