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1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天祐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497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7年度易字第42
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天祐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共叁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1段第13行至第15行所載「明知其為通緝犯之身分而經禁止出國,仍基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出國」部分應補充為「洪天祐明知其遭本院發布通緝,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而受禁止出國處分,仍各基於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犯意,分別於本判決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出國共34次」;另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洪天祐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2日審判期日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11頁反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不含其附表)之記載。
二、經查,雖被告於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時間,均係持經外國有權機關所製發之旅行文書於我國出境,然亦不改變被告係經本院發布通緝中,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禁止出國之身分。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被告就本判決附表所示各次違反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行為,時間上有明顯區別,足見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已因另案經本院依法發布通緝,仍以迂迴之手法,持他國之護照入境國內後,多次出入境,無視法律規範,危害國家入出國之管理,自應予非難,惟考量因被告於本案準備程序中已坦認全部犯行,尚有悔意,是其犯後態度尚可,另考量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本諸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於法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前揭34罪之不法與責任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前開所宣告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表:
被告洪天祐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時間列表┌──┬────────┬────────┬──────┬────────┐│編號│所持美國護照號碼│出境日期(民國)│出境班機編號│出境地點│├──┼────────┼────────┼──────┼────────┤│1│000000000│106/9/28│BR016│臺灣桃園國際機場│├──┼────────┼────────┼──────┼────────┤│2│000000000│106/7/22│BR869│臺灣桃園國際機場│├──┼────────┼────────┼──────┼────────┤│3│000000000│106/4/20│B7187│臺灣桃園國際機場│├──┼────────┼────────┼──────┼────────┤│4│000000000│106/2/7│BR018│臺灣桃園國際機場│├──┼────────┼────────┼──────┼────────┤│5│000000000│106/2/3│B7187│臺灣桃園國際機場│├──┼────────┼────────┼──────┼────────┤│6│000000000│106/1/24│B7187│臺灣桃園國際機場│├──┼────────┼────────┼──────┼────────┤│7│000000000│105/11/3│BR772│臺灣桃園國際機場│├──┼────────┼────────┼──────┼────────┤│8│000000000│105/9/28│BR730│臺灣桃園國際機場│├──┼────────┼────────┼──────┼────────┤│9│000000000│105/8/11│B7187│臺灣桃園國際機場│├──┼────────┼────────┼──────┼────────┤│10│000000000│105/5/26│B7187│臺灣桃園國際機場│├──┼────────┼────────┼──────┼────────┤│11│000000000│105/5/5│GE3182│臺灣桃園國際機場│├──┼────────┼────────┼──────┼────────┤│12│000000000│105/3/6│BR116│臺灣桃園國際機場│├──┼────────┼────────┼──────┼────────┤│13│000000000│104/12/20│BR716│臺灣桃園國際機場│├──┼────────┼────────┼──────┼────────┤│14│000000000│104/10/28│BR871│臺灣桃園國際機場│├──┼────────┼────────┼──────┼────────┤│15│000000000│104/7/30│BR871│臺灣桃園國際機場│├──┼────────┼────────┼──────┼────────┤│16│000000000│104/5/6│BR871│臺灣桃園國際機場│├──┼────────┼────────┼──────┼────────┤│17│000000000│104/2/9│BR871│臺灣桃園國際機場│├──┼────────┼────────┼──────┼────────┤│18│000000000│103/11/17│BR707│臺灣桃園國際機場│├──┼────────┼────────┼──────┼────────┤│19│000000000│103/8/21│HX253│臺灣桃園國際機場│├──┼────────┼────────┼──────┼────────┤│20│000000000│103/5/20│BR012│臺灣桃園國際機場│├──┼────────┼────────┼──────┼────────┤│21│000000000│103/2/11│BR018│臺灣桃園國際機場│├──┼────────┼────────┼──────┼────────┤│22│000000000│103/1/13│B7187│臺灣桃園國際機場│├──┼────────┼────────┼──────┼────────┤│23│000000000│102/10/21│B7187│臺灣桃園國際機場│├──┼────────┼────────┼──────┼────────┤│24│000000000│102/6/26│BR028│臺灣桃園國際機場│├──┼────────┼────────┼──────┼────────┤│25│000000000│102/5/17│B7187│臺灣桃園國際機場│├──┼────────┼────────┼──────┼────────┤│26│000000000│102/4/19│B7187│臺灣桃園國際機場│├──┼────────┼────────┼──────┼────────┤│27│000000000│102/3/22│CX475│臺灣桃園國際機場│├──┼────────┼────────┼──────┼────────┤│28│000000000│102/3/14│B7187│臺灣桃園國際機場│├──┼────────┼────────┼──────┼────────┤│29│000000000│102/3/2│BR855│臺灣桃園國際機場│├──┼────────┼────────┼──────┼────────┤│30│000000000│101/9/11│BR018│臺灣桃園國際機場│├──┼────────┼────────┼──────┼────────┤│31│000000000│101/7/17│B7187│臺灣桃園國際機場│├──┼────────┼────────┼──────┼────────┤│32│000000000│101/6/24│BR867│臺灣桃園國際機場│├──┼────────┼────────┼──────┼────────┤│33│000000000│101/4/23│BR018│臺灣桃園國際機場│├──┼────────┼────────┼──────┼────────┤│34│000000000│101/3/19│BR855│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497號被告洪天祐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號1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天祐於民國88年4月28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發布通緝,其為躲避刑責,竟於同年間之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價格非法購得 許羽德 所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後,將其照片換貼在許羽德之國民身分證上,再於同年88年7月8日以許羽德之名義,填寫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並黏貼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申請書上,且在前開申請書上偽簽「許羽德」之署名1枚,持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而取得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姓名為許羽德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1本後,搭機潛逃美國長期居留(所涉偽造文書、戶籍法、護照條例等罪嫌,因追訴權時效消滅,另為不起訴處分),嗣後 洪天佑 冒用許羽德身分取得美國公民身分及姓名為「HSUSAM」美國護照,並於101年間入境本國後,明知其為通緝犯之身分而經禁止出國,仍基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出國。嗣因接獲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提供疑為我國籍逃犯藏匿在美之情資後,經以該局提供姓名「HSUSAM」之指紋卡輸入刑事局檔存指紋資料庫比對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有美國在臺協會函文、國人遺失護照資料查詢、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旅客入境紀錄批次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指紋卡片等證物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國民為通緝中,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檢察官葉耀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玟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護照號碼│入出境│出境日期(西元)│出境班機│├──────┼────┼────────┼──────┤│000000000│出境│2017/9/28│BR016│├──────┼────┼────────┼──────┤││出境│2017/7/22│BR869││000000000││││├──────┼────┼────────┼──────┤││出境│2017/4/20│B7187││000000000││││├──────┼────┼────────┼──────┤││││││000000000│出境│2017/2/7│BR018│├──────┼────┼────────┼──────┤││││││000000000│出境│2017/2/3│B7187│├──────┼────┼────────┼──────┤││││││000000000│出境│2017/1/24│B7187│├──────┼────┼────────┼──────┤││││││000000000│出境│2016/11/3│BR772│├──────┼────┼────────┼──────┤││││││000000000│出境│2016/9/28│BR730│├──────┼────┼────────┼──────┤││││││000000000│出境│2016/8/11│B7187│├──────┼────┼────────┼──────┤││││││000000000│出境│2016/5/26│B7187│├──────┼────┼────────┼──────┤││││││000000000│出境│2016/5/5│GE3182│├──────┼────┼────────┼──────┤││││││000000000│出境│2016/3/6│BR116│├──────┼────┼────────┼──────┤││││││000000000│出境│2015/12/20│BR716│├──────┼────┼────────┼──────┤││││││000000000│出境│2015/10/28│BR871│├──────┼────┼────────┼──────┤││││││000000000│出境│2015/7/30│BR871│├──────┼────┼────────┼──────┤││││││000000000│出境│2015/5/6│BR871│├──────┼────┼────────┼──────┤││││││000000000│出境│2015/2/9│BR871│├──────┼────┼────────┼──────┤││││││000000000│出境│2014/11/17│BR707│├──────┼────┼────────┼──────┤││││││000000000│出境│2014/8/21│HX253│├──────┼────┼────────┼──────┤││││││000000000│出境│2014/5/20│BR012│├──────┼────┼────────┼──────┤││││││000000000│出境│2014/2/11│BR018│├──────┼────┼────────┼──────┤││││││000000000│出境│2014/1/13│B7187│├──────┼────┼────────┼──────┤││││││000000000│出境│2013/10/21│B7187│├──────┼────┼────────┼──────┤││││││000000000│出境│2013/6/26│BR028│├──────┼────┼────────┼──────┤││││││000000000│出境│2013/5/17│B7187│├──────┼────┼────────┼──────┤││││││000000000│出境│2013/4/19│B7187│├──────┼────┼────────┼──────┤││││││000000000│出境│2013/3/22│CX475│├──────┼────┼────────┼──────┤││││││000000000│出境│2013/3/14│B7187│├──────┼────┼────────┼──────┤││││││000000000│出境│2013/3/2│BR855│├──────┼────┼────────┼──────┤││││││000000000│出境│2012/9/11│BR018│├──────┼────┼────────┼──────┤││││││000000000│出境│2012/7/17│B7187│├──────┼────┼────────┼──────┤││││││000000000│出境│2012/6/24│BR867│├──────┼────┼────────┼──────┤││││││000000000│出境│2012/4/23│BR018│├──────┼────┼────────┼──────┤││││││000000000│出境│2012/3/19│BR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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