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緝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永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永仕能預見將其所申辦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他人,他人可能以該帳戶及提款卡作為詐欺取財之不法使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11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九如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11月11日18時許,致電 吉田秀亨 ,以PChome客服人員之名義,向吉田秀亨佯稱其於PChome網路購物時,因單據簽收錯誤,造成重複交易,須至提款機進行操作云云。致吉田秀亨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54分許,依其指示,轉帳新台幣10萬元至上開呂永仕所開立之帳戶中。嗣因吉田秀亨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0年7月26日死亡,有卷附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本院字卷第2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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