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巷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