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 黃鎮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龔維智 相對人 陳官保
莊翠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開始後,除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而經民事法院裁定准許者外,不得任意停止執行。
二、經查,聲請意旨非以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由提出止執行之聲請,而係以其已向本院請求裁定更正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668號判決主文為由,請求暫予停止執行,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顯有不合,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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