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告 許朱文 上原告與被告 才成娟 ( 吳有生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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