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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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429號債權人麗寶麗池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國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順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聲請狀底印文所示之姓名不符。故請表明債權人現任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該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