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建勇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