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07號
原 告 陳再錚
被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陸仟陸佰零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