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319號
上 訴 人 葉秋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吾遺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6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