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540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之非訟請求亦為非財產權,應徵收第一審非訟費用1,500元;另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告請求之金額為523萬元,應徵裁判費用新台幣79,165元,合計為85,165元(計算式:4,500+1,500+79,165=85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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