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全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消債全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全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全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譚永活 代理人 楊和慶 上列當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所準用。
二、聲請人自承其於民國104年8月3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有該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可參,而保全處分為更生聲請事件之一部,由更生聲請事件管轄法院專屬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就更生事件為保全處分,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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