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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