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致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致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28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就所餘刑期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曹馨方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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