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請人 阮茉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紙(下稱系爭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月21日,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61-2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19523-7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20992-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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