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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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林榮堂 相對人 蕭紫妘 (即 林桂明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所管理被繼承人林桂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林桂明(歿)於民國(下同)90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200,000元,約定90年8月30日清償,逾期違約金按日加給付千分之壹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原債權、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上開債務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林桂明未依約履行,又案外人林桂明於95年6月24日死亡,因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未選定遺產管理人,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經本院以105年度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選定相對人蕭紫妘為其遺產管理人,管理處分之相關財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乙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二件等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臺東縣│臺東市│光明││625││││67│全部││├─┼───┼────┼────┼────┼────────┼─┼──┼──┼──────┼─────────┼──────┤│2│臺東縣│臺東市│建成││50││││213.87│100分之3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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