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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