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183號債權人 林秀娥 即立群消防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俊衛 即呼搭拉餐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底債權人公司用印。
二、釋明年息以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盧俊衛即呼搭拉餐館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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