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勞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字第1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被上訴人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