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江兆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宏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宏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聲請狀聲請之事項載利息起算日為自附表所載清償期之翌日起,然聲請狀之附表未載有清償期,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