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98年自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自緝字第14號自訴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柯淵波 律師上列自訴人因被告乙○○○○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甲○○分別於附表A、B所示時間參加以被告乙○○○○為會首如附表A、B所示之互助會而為會員,因工作忙碌,開標時均未到場,詎料被告竟先後二次冒用自訴人名義出標,並偽造自訴人簽名印章簽發本票,交付未得標之各活會會員而騙取會款,直到有活會會員持票向其索取會款,始悉上情。又自訴人根本未參加以被告乙○○○○為會首如附表D所示互助會,惟被告竟冒用自訴人名義參加2會,並先後偷標取得會款。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
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339條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固為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所明定,又此所謂偵查終結,係指經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惟所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只須對外表示,即屬生效,至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之製作與否,係屬程式問題,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50號解釋、最高法院88年台非字第60號判例可資參照)。職是之故,依據新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之規定,若同一案件,業經檢察官依法開始偵查,並偵查終結後,無論偵查結果係提起公訴,抑或為不起訴處分,皆不得再行自訴。而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4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之「被告」同一,其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與多數犯罪被害人中係由何者提起自訴無關。
三、經查:
㈠、本件係自訴人提起自訴而於74年8月13日繫屬於本院,後分案號為74年度自字第554號(後再改分案號為98年度自緝字第14號),有本院74年度自字第554號案卷封皮上之收案日期、自訴狀上本院收狀章之日期可供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
323條第1項之規定,係於89年2月11日業經修正公布生效,則本件自訴於前揭條文修正前,已繫屬於本院,自應依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之規定,審視本件是否具有訴訟條件而合法繫屬於本院,先予敘明。
㈡、被告乙○○○○因涉嫌冒用 張簡 萬成 等人名義標取如附表A所示互助會,並偽造本票後持向告訴人 陳麗玉 等人收取會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罪嫌,而於74年7月24日以74年度偵字第10413號提起公訴在案,嗣經本院於74年8月27日收案後分案號74年度訴字第1418號受理在案(後改分案號為98年度訴緝字第56號)。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嗣將75年度偵字第7193號案件(告訴人王道展,告訴事實略為:被告涉嫌冒用他人名義標取如附表C、D所示互助會後向各會員收取會款)、75年度偵字第9993號案件(告訴人甲○○等10人,告訴事實略為:被告涉嫌冒用他人名義標取如附表B所示互助會,並偽造本票後持向告訴人等人收取會款)移送併辦,有各該案卷宗可佐。經核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參加附表A、B、C、D所示互助會之會員、偽造本票、及冒標之行為,其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而為之,就此被告及檢察官並不爭執,自訴人經傳亦未到庭示意見,應認為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屬同一案件,本院並已就被告上開如附表A、B、C、D所示犯行判決被告有罪在案(參本院98年度訴緝字第56號判決)。而本件自訴所指被告上開犯行,與上開公訴之犯罪事實,非僅所訴「被告」同一,其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故顯為同一案件無訛。
㈢、準此,本件自訴之繫屬時間雖在上開公訴之前(前者為74年
8月13日、後為74年8月27日),但因公訴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而於74年7月24日11時30分對外揭示而生起訴效力,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7月9日雄檢惠陽74偵10413字第83084號函附卷可稽(本院訴緝卷第117頁),稽諸首開說明,自訴人自不得再提起本件自訴,從而,本件自訴應不合法,而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3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法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葉文博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表A:
┌─┬────┬──────┬──┬────┬────┬─────────┬─────┬──────┐│編│標會日期│得標人│是否│偽造本票│冒標取得│計算式│會首及會員│備註││號│││冒標│張數│會款金額││││├─┼────┼──────┼──┼────┼────┼─────────┼─────┼──────┤│1│72.09.30│張 簡萬成 │是│23張│167900元│(00000-0000)X23│會首: 鳳秀 │⒈A會26人。│├─┼────┼──────┼──┼────┼────┼─────────┤會員:│起會日:72││2│72.10.30│張簡 金本 │是│23張│172500元│(00000-0000)X23│⒈鳳秀│年09月30日│├─┼────┼──────┼──┼────┼────┼─────────┤⒉天成│。每會壹萬││3│72.11.30│甲○○│是│23張│167900元│(00000-0000)X23│⒊ 王太太 │元。採內標│├─┼────┼──────┼──┼────┼────┼─────────┤⒋王道展│制。││4│72.12.30│王道展│否││││⒌秀霞│⒉ 張簡萬成 、│├─┼────┼──────┼──┼────┼────┼─────────┤⒍ 王昭明 │ 張簡金 本系││5│73.01.30│ 王天成 │是│22張│154000元│(00000-0000)X22│⒎ 蔡清文 │被告冒名跟│├─┼────┼──────┼──┼────┼────┼─────────┤⒏ 阿英 │會││6│73.02.29│ 阿美 │否││││⒐甲○○│⒊偽造本票張│├─┼────┼──────┼──┼────┼────┼─────────┤⒑ 陳德修 │數係以冒標││7│73.03.30│ 梁紹成 │否││││⒒陳德修│當次所得收│├─┼────┼──────┼──┼────┼────┼─────────┤⒓ 阿玉 │取之活會會││8│73.04.30│鳳秀(會首)│否││││⒔ 顏有信 │員數為依據│├─┼────┼──────┼──┼────┼────┼─────────┤⒕ 吳次民 │。││9│73.05.30│ 周門寬 │否││││⒖ 蔡玉燕 │⒋冒標取得會│├─┼────┼──────┼──┼────┼────┼─────────┤⒗周門寬│款金額係以││10│73.06.30││否││││⒘ 周太太 │附件A互助│├─┼────┼──────┼──┼────┼────┼─────────┤⒙阿美│員名單所載││11│73.07.30│ 蔡秀霞 │是│18張│114300元│(00000-0000)X18│⒚王先生│標息為計算││─├────┼──────┼──┼────┼────┼─────────┤⒛麗玉│依據。││12│73.08.30│阿玉│否││││錦枝││├─┼────┼──────┼──┼────┼────┼─────────┤ 張簡金本 │││13│73.09.30││否││││張簡萬成││├─┼────┼──────┼──┼────┼────┼─────────┤ 李鈴左 │││14│73.10.30││否││││ 梁太太 ││├─┼────┼──────┼──┼────┼────┼─────────┤梁紹成│││15│73.11.30│周太太│否││││││├─┼────┼──────┼──┼────┼────┼─────────┤│││16│73.12.30││否││││││├─┼────┼──────┼──┼────┼────┼─────────┤│││17│74.01.30││否││││││├─┼────┼──────┼──┼────┼────┼─────────┤│││18│74.02.28││否││││││├─┼────┼──────┼──┼────┼────┼─────────┤│││19│74.03.30││否││││││├─┼────┼──────┼──┼────┼────┼─────────┤│││20│74.04.30││否││││││├─┴────┴──────┴──┼────┼────┴─────────┴─────┴──────┤│74.05.30至74.10.30共6會皆止會。│共109張│共776600元│└────────────────┴────┴───────────────────────────┘附表B:
┌─┬────┬──────┬──┬────┬────┬─────────┬─────┬──────┐│編│標會日期│得標人│是否│偽造本票│冒摽取得│計算式│會首及會員│備註││號│││冒標│張數│會款金額││││├─┼────┼──────┼──┼────┼────┼─────────┼─────┼──────┤│1│73.03.10│會首(鳳秀)│否││││會首:│⒈B會25人。│├─┼────┼──────┼──┼────┼────┼─────────┤ 張簡鳳魁 │起會日:73││2│73.04.10│(張簡)金本│是│22張│154000元│(00000-0000)X22│會員:│年03月10日│├─┼────┼──────┼──┼────┼────┼─────────┤⒈鳳秀(會│。每會壹萬││3│73.05.10│(張簡)萬成│是│22張│154000元│(00000-0000)X22│首)│元。採內標│├─┼────┼──────┼──┼────┼────┼─────────┤⒉金本│制。││4│73.06.10│甲○○│是│22張│154000元│(00000-0000)X22│⒊ 林春珠 │⒉張簡萬成、│├─┼────┼──────┼──┼────┼────┼─────────┤⒌王道展│被告冒名跟││5│73.07.10│王天成│是│22張│154000元│(00000-0000)X22│⒍王道展│會│├─┼────┼──────┼──┼────┼────┼─────────┤⒎ 蔡安排 │⒊偽造本票張││6│73.08.10│ 張簡鳳茅 │否││││⒏蔡安排│數係以冒標│├─┼────┼──────┼──┼────┼────┼─────────┤⒐梁紹成│當次所得收││7│73.09.10││否││││⒑梁紹成│取之活會會│├─┼────┼──────┼──┼────┼────┼─────────┤⒒梁紹成│員數為依據││8│73.10.10││否││││⒓甲○○│。│├─┼────┼──────┼──┼────┼────┼─────────┤⒔水宮│⒋冒標取得匯││9│73.11.10││否││││⒕阿美│款金額係以│├─┼────┼──────┼──┼────┼────┼─────────┤⒖ 阿福 │標息約3千││10│73.12.10││否││││⒗ 阿香 │元為計算依│├─┼────┼──────┼──┼────┼────┼─────────┤⒘ 阿寶 │據。││11│74.01.10│林春珠│是│17張│119000│(00000-0000)X17│⒙魚丸菊│⒌附件B互助│├─┼────┼──────┼──┼────┼────┼─────────┤⒚ 王道昌 │會員名單1││12│74.02.10│ 吳素貞 │是│17張│119000│(00000-0000)X17│⒛王道昌│份。│├─┼────┼──────┼──┼────┼────┼─────────┤ 龍祥 當鋪│││13│74.03.10│王道昌│是│17張│119000│(00000-0000)X17│ 吳聰正 ││├─┼────┼──────┼──┼────┼────┼─────────┤吳素貞│││14│74.04.10││否││││小慧││├─┴────┴──────┴──┼────┼────┴─────────┤萬成│││74.05.10至75.03.10共11會皆止會。│共139張│共973000元│││└────────────────┴────┴──────────────┴─────┴──────┘附表C:
┌─┬────┬──────┬──┬────┬────┬─────────┬─────┬──────┐│編│標會日期│得標人│是否│偽造本票│冒摽取得│計算式│會首及會員│備註││號│││冒標│張數│會款金額││││├─┼────┼──────┼──┼────┼────┼─────────┼─────┼──────┤│1│73.09.21│會首(鳳秀)│否││││會首:鳳秀│⒈C會52人。│├─┼────┼──────┼──┼────┼────┼─────────┤會員:│起會日:73││2│73.10.21│甲○○│是│47張│188000元│(0000-0000)X47│⒈鳳秀│年09月21日│├─┼────┼──────┼──┼────┼────┼─────────┤⒉ 張清泉 │。每會五千││3│73.11.21│甲○○│是│47張│188000元│(0000-0000)X47│⒊洪 義昌 │元。採內標│├─┼────┼──────┼──┼────┼────┼─────────┤⒋ 洪義昌 │制。││4│73.12.21│ 美慧 │否││││⒌甲○○│⒉偽造本票張│├─┼────┼──────┼──┼────┼────┼─────────┤⒍甲○○│數係以冒標││5│74.01.21│(張簡)金本│是│46張│184000元│(0000-0000)X46│⒎ 林寶隨 │當次所得收│├─┼────┼──────┼──┼────┼────┼─────────┤⒏林寶隨│取之活會會││6│74.02.21│(張簡)金本│是│46張│184000元│(0000-0000)X46│⒐ 洪春蓮 │員數為依據│├─┼────┼──────┼──┼────┼────┼─────────┤⒑ 林寶鳳 │。││7│74.03.21│(張簡)萬成│是│46張│184000元│(0000-0000)X46│⒒ 林玉葉 │⒊冒標取得匯│├─┼────┼──────┼──┼────┼────┼─────────┤⒓林玉葉│款金額係以││8│74.04.21│(張簡)萬成│是│46張│184000元│(0000-0000)X46│⒔金本│標息約1000│├─┴────┴──────┴──┼────┼────┴─────────┤⒕金本│元為計算依││74.05.21至78.01.21共44會,皆止會│合計共│合計0000000元│⒖萬成│據。│││278張││⒗萬成│⒋金本、萬成│││││⒘阿美│係被告冒名│││││⒙阿美│跟會。│││││⒚阿美││││││⒛ 阿花 ││││││秀美││││││阿英││││││阿英││││││美慧││││││簡XX││││││簡XX││││││梁紹成││││││梁紹成││││││永和當鋪││││││永和當鋪││││││永和當鋪││││││龍祥當鋪││││││ 席明瑞 ││││││席明瑞││││││席明瑞││││││席明瑞││││││ 葉秋妹 ││││││王道展││││││王道展││││││ 蔡光福 ││││││蔡光福││││││ 蔡光惠 ││││││蔡光惠││││││ 楊雲生 ││││││楊雲生││││││蔡安排││││││蔡安排││││││ 王繼宗 ││││││王繼宗││││││ 榮吉當鋪 ││││││葉小姐││││││楊O生││└────────────────┴────┴──────────────┴─────┴──────┘附表D:
┌─┬────┬──────┬──┬────┬────┬─────────┬─────┬──────┐│編│標會日期│得標人│是否│偽造本票│冒摽取得│計算式│會首及會員│備註││號│││冒標│張數│會款金額││││├─┼────┼──────┼──┼────┼────┼─────────┼─────┼──────┤│1│73.12.17│會首(鳳秀)│否││││會首:│⒈D會31人。│├─┼────┼──────┼──┼────┼────┼─────────┤張簡鳳魁│起會日:73││2│74.01.17││否││││會員:│年12月17日│├─┼────┼──────┼──┼────┼────┼─────────┤⒈鳳秀│。每會五千││3│74.02.17│(張) 吉進 │是│23張│92000元│(0000-0000)X23│⒉萬成│元。採內標│├─┼────┼──────┼──┼────┼────┼─────────┤⒊萬成│制。││4│74.03.17││否││││⒋金本│⒉偽造本票張│├─┼────┼──────┼──┼────┼────┼─────────┤⒌金本│數係以冒標││5│74.04.17│(張)吉進│是│22張│88000元│(0000-0000)X22│⒍ 秀梅 │當次所得收│├─┴────┴──────┴──┼────┼────┴─────────┤⒎秀梅│取之活會會││74..5.17至76.06.17共26會,皆止會│共45張│共180000元│⒏秀梅│員數為依據│││││⒐ 林玉華 │。│││││⒑鳳林│⒊冒標取得匯│││││⒒阿美│款金額係以│││││⒓吉進│標息約1000│││││⒔吉進│元為計算依│││││⒕ 素英 │據。│││││⒖清泉│⒋金本、萬成│││││⒗義昌│、(張)吉進│││││⒘王太太│係被告冒名跟│││││⒙王太太│會。│││││⒚蔡安排││││││⒛蔡安排││││││陸太太││││││ 王梅馨 ││││││王梅馨││││││王道展││││││王道展││││││蔡光惠││││││蔡光惠││││││蔡光福││││││蔡光福││││││王繼宗││││││王繼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