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簡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花簡字第4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既合意「因本契約或其所生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同
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貸款契約
書第19條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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