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22號原告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360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法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470元,該裁定已於95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