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119~1138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樓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8年9月2日所為之處分(裁罰字號如附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區○道○○○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依本辦法第15條規定,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本局(指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條、第13條第
1項、第17條第3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
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站之電子收費車道時,因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經交通○○○區○道○○○路局依交通○○○區○道○○○路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規定,通知受處分人補繳,但受處分人仍未依期限補繳,經原舉發機○○○區○道○○○路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六)警察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逕行掣單舉發,嗣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仍認受處分人有前述違規行為,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000元(43件)及4,000元(21件)。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未曾接獲補繳通行費之通知書,戶籍現居於臺北市○○區○○○路○○號3樓,而車籍地址未及變更,致未曾接獲高速公路催繳通知單,逾期未繳通行費,實屬不知,並非拒繳等語。
四、經查:受處分人前已於98年3月2日將戶籍遷至臺北市○○區○○○路○○號3樓,惟未將車籍地址即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一併為變更登記等情,有受處分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各1紙在卷可稽。惟遠通電收公司係於98年5、6月間,將車號00-0000自用一般小客車於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站電子收費車道上述交易之補繳通知單寄送至受處分人之車籍地址「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並均寄存於內湖文德郵局,此亦有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4紙附卷可按。受處分人雖未將車籍地址變更登記至前揭戶籍地址,惟遠通電收公司既應依前揭規定送達補繳通行費之書面通知,且於車輛未依規定繳納通行費時,高速公路局即應向監理機關查明車籍資料及應送達處所,以供遠通電收公司寄送補繳通知單,實不難查得受處分人已將戶籍地址遷往臺北市○○區○○○路○○號3樓,自應將補繳通知單送達於受處分人上開戶籍地即受處分人住居所,始屬合法送達,是其向車籍地所為之寄存送達即不合法,而不生送達之效力。從而上開補繳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自無從於補繳期限前補繳通行費;且受處分人業於98年8月4日補繳通行費,有遠通門市補單1份附卷可考,是受處分人即無「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舉發單位尚無從為舉發,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之所辯顯非無據,原舉發機關以受處分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製單逕行舉發,顯有未合。原處分機關未察,遽對受處分人加以裁罰,即難認為允當,應認受處分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六、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娜羽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附表┌────────┬─────────┬───────┐│臺北市交通事件│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裁決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罰字號│││├────────┼─────────┼───────┤│裁22-ZAQ088261│98.5.419:37│泰山收費站│├────────┼─────────┼───────┤│裁22-ZAQ088251│98.5.416:02│同上│├────────┼─────────┼───────┤│裁22-ZAQ088215│98.5.309:51│同上│├────────┼─────────┼───────┤│裁22-ZAQ088211│98.5.308:36│同上│├────────┼─────────┼───────┤│裁22-ZFP037955│98.4.2705:16│樹林收費站│├────────┼─────────┼───────┤│裁22-ZFP037956│98.4.2706:02│同上│├────────┼─────────┼───────┤│裁22-ZAQ087945│98.4.2617:40│泰山收費站│├────────┼─────────┼───────┤│裁22-ZAP017373│98.4.2617:58│汐止收費站│├────────┼─────────┼───────┤│裁22-ZFP037925│98.4.2503:15│樹林收費站│├────────┼─────────┼───────┤│裁22-ZFP037924│98.4.2502:50│同上│├────────┼─────────┼───────┤│裁22-ZAQ087951│98.4.2619:32│泰山收費站│├────────┼─────────┼───────┤│裁22-ZAQ087846│98.4.2400:33│同上│├────────┼─────────┼───────┤│裁22-ZAQ087857│98.4.2409:49│同上│├────────┼─────────┼───────┤│裁22-ZAQ087860│98.4.2410:55│同上│├────────┼─────────┼───────┤│裁22-ZAQ087811│98.4.2305:41│同上│├────────┼─────────┼───────┤│裁22-ZFP037840│98.4.2215:25│樹林收費站│├────────┼─────────┼───────┤│裁22-ZAQ087809│98.4.2304:04│泰山收費站│├────────┼─────────┼───────┤│裁22-ZAQ087788│98.4.2217:53│同上│├────────┼─────────┼───────┤│裁22-ZFP037855│98.4.2222:36│樹林收費站│├────────┼─────────┼───────┤│裁22-ZFP037857│98.4.2223:15│同上│├────────┼─────────┼───────┤│裁22-ZFP037834│98.4.2210:47│同上│├────────┼─────────┼───────┤│裁22-ZFP037837│98.4.2212:18│同上│├────────┼─────────┼───────┤│裁22-ZAQ087770│98.4.2122:30│泰山收費站│├────────┼─────────┼───────┤│裁22-ZAQ087769│98.4.2121:34│同上│├────────┼─────────┼───────┤│裁22-ZAQ087692│98.4.2005:50│同上│├────────┼─────────┼───────┤│裁22-ZAQ087695│98.4.2007:40│同上│├────────┼─────────┼───────┤│裁22-ZAQ087666│98.4.1905:38│同上│├────────┼─────────┼───────┤│裁22-ZAQ087663│98.4.1904:11│同上│├────────┼─────────┼───────┤│裁22-ZAQ087670│98.4.1910:43│同上│├────────┼─────────┼───────┤│裁22-ZAP017326│98.4.1904:23│汐止收費站│├────────┼─────────┼───────┤│裁22-ZAQ087667│98.4.1907:26│泰山收費站│├────────┼─────────┼───────┤│裁22-ZFP037781│98.4.1915:16│樹林收費站│├────────┼─────────┼───────┤│裁22-ZFP037779│98.4.1913:55│同上│├────────┼─────────┼───────┤│裁22-ZAQ087641│98.4.1816:05│泰山收費站│├────────┼─────────┼───────┤│裁22-ZAQ087640│98.4.1815:36│同上│├────────┼─────────┼───────┤│裁22-ZAQ087621│98.4.1802:15│同上│├────────┼─────────┼───────┤│裁22-ZAQ087620│98.4.1801:44│同上│├────────┼─────────┼───────┤│裁22-ZAQ087584│98.4.1700:23│同上│├────────┼─────────┼───────┤│裁22-ZAQ087599│98.4.1715:48│同上│├────────┼─────────┼───────┤│裁22-ZAQ087602│98.4.1717:07│同上│├────────┼─────────┼───────┤│裁22-ZAQ087582│98.4.1623:39│同上│├────────┼─────────┼───────┤│裁22-ZAQ087565│98.4.1612:49│同上│├────────┼─────────┼───────┤│裁22-ZAQ087562│98.4.1612:13│同上│├────────┼─────────┼───────┤│裁22-ZAQ087506│98.4.1417:48│同上│├────────┼─────────┼───────┤│裁22-ZAQ087495│98.4.1410:04│同上│├────────┼─────────┼───────┤│裁22-ZAP017289│98.4.1411:21│汐止收費站│├────────┼─────────┼───────┤│裁22-ZAQ087441│98.4.1308:43│泰山收費站│├────────┼─────────┼───────┤│裁22-ZAQ087438│98.4.1306:43│同上│├────────┼─────────┼───────┤│裁22-ZAQ087410│98.4.1205:53│同上│├────────┼─────────┼───────┤│裁22-ZAQ087411│98.4.1207:11│同上│├────────┼─────────┼───────┤│裁22-ZAQ087413│98.4.1207:53│同上│├────────┼─────────┼───────┤│裁22-ZFP037637│98.4.1216:47│樹林收費站│├────────┼─────────┼───────┤│裁22-ZFP037630│98.4.1212:49│同上│├────────┼─────────┼───────┤│裁22-ZFP037632│98.4.1215:06│同上│├────────┼─────────┼───────┤│裁22-ZAQ087376│98.4.1106:04│泰山收費站│├────────┼─────────┼───────┤│裁22-ZAQ087381│98.4.1108:05│同上│├────────┼─────────┼───────┤│裁22-ZAP017267│98.4.919:08│汐止收費站│├────────┼─────────┼───────┤│裁22-ZAQ087334│98.4.918:47│泰山收費站│├────────┼─────────┼───────┤│裁22-ZAQ087282│98.4.806:26│同上│├────────┼─────────┼───────┤│裁22-ZAQ087285│98.4.807:52│同上│├────────┼─────────┼───────┤│裁22-ZAQ087294│98.4.814:53│同上│├────────┼─────────┼───────┤│裁22-ZAQ087288│98.4.808:37│同上│├────────┼─────────┼───────┤│裁22-ZAQ087272│98.4.720:19│同上│├────────┼─────────┼───────┤│裁22-ZAQ087270│98.4.719:32│同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