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57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2521、252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徐文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分別依附表所示方式向被害人 陳燕鈴 、 曹慶輝 分別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部分補充「竊取陳燕鈴印章1枚得手」、二部分補充「徐文洲係接續以打點審核人員、缺料而需要費用為詐術,接續向曹慶輝收取總計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金額」;又證據部分補充「徐文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板橋國慶郵局存證信函1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徐文洲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犯罪事實二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先後向告訴人曹慶輝詐欺取財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目的之決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不過係行為接續以完成整個犯罪,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合理,而屬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己力謀取,卻以竊盜、詐欺方式冀得不法財物,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最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陳燕鈴、曹慶輝達成和解,承諾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方式賠償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而獲其等原諒,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調解筆錄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號卷第36、37頁),及被告各別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又終能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陳燕鈴、曹慶輝達成和解,並獲其等原諒,足見其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式,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已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並同意以附表所示金額、方式賠償;為使告訴人2人獲得更充分之保障,並督促被告履行債務,以確保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參酌被告與告訴人2人所達成之和解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履行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另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述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對象│金額│給付方式│├──┼────┼───────┼───────────────────┤│1│陳燕鈴│餘款48,000元│自101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匯款│││││2,000元至被害人陳燕鈴指定之土城清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徐碩亨 帳│││││戶中,至全部清償為止。│├──┼────┼───────┼───────────────────┤│2│曹慶輝│餘款62,000元│於101年2月10日給付12,000元,並自101│││││年3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10,00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並由被告按期匯入被│││││害人曹慶輝指定之臺灣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呂月 女帳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