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04號
原告 莊河谷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
被告 王書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林洋漩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滿18歲為成年,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林洋漩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見外放個資卷)在卷可稽,於原告起訴時(113年10月1日)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林洋漩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