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字第24號原告 廖逸榮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法定代理人 趙有誠 被告 何旻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因左眼眼壓過高無法測量,於民國104年3月13日由新眼光科診所轉診至被告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下稱台北慈濟醫院)急診就診,由該醫院所僱用之眼科醫師即被告何旻潔(下稱何旻潔)診治,何旻潔診斷伊左眼罹患青光眼睫狀體炎危象(Posner-Schlossmansyndrome,下以中文名稱稱之),施以靜脈注射降眼壓藥物Mannitol及口服降眼壓藥物Diamox(學名:Acetazolamide,下以Diamox稱之),俟左眼眼壓降至23mmHg後,即讓伊離院。後伊於同年月16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30日、同年4月13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7日、同年5月11日回診,左眼眼壓屢次升高,且感覺眼球灼熱,何旻潔卻僅施以降眼壓藥物,怠於為伊實施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即有醫療疏失;於同年月25日、同年月27日回診,眼壓再次升高,何旻潔未讓伊簽立同意書,又固建議伊進行前房房水穿刺術檢查,惟未告知不接受上開檢查之後果,致伊遲至同年6月1日始接受該檢查,何旻潔怠於檢查及未告知不檢查後果,使伊遲延使用抗病毒藥物,因而左眼眼壓持續升高且視神經萎縮,何旻潔自有醫療疏失;又於進行該檢查時,何旻潔未盡消毒程序,致伊左眼於檢查後感到劇痛而旋即失明,何旻潔此部分行為亦有醫療疏失。何旻潔之醫療疏失行為與伊左眼失明結果間有因果關係,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台北慈濟醫院為何旻潔之僱用人,自應與之連帶給付。伊因此受有支出醫療費用損害新臺幣(下同)1萬5,245元、收入減少損害514萬4,943元,並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5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醫療法第82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何旻潔給付766萬0,188元;又台北慈濟醫院既為何旻潔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條、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與何旻潔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66萬0,1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何旻潔於急診,診斷原告左眼罹患青光眼睫狀體炎危象(屬葡萄膜炎細分類一種),與其接受診斷性前房穿刺術後診斷之疾病「巨細胞病毒感染前房液」,均係以控制眼壓,及避免發炎以防止視網膜、視神經損傷為首要治療方式。歷次原告回診,何旻潔均為其量測眼壓,並開立降眼壓藥物及消炎眼藥水,若原告眼壓升高,即會更換效度較高之藥水或增加劑量,於104年4月13日回診時,左眼眼壓再次升高,何旻潔即為原告進行抽血、胸部X光攝影檢查,而排除其他可能造成眼壓升高之病因,故何旻潔處置已符合醫療常規。而從原告104年3月18日所進行之視網膜眼底攝影檢查及視神經斷層掃瞄檢查結果可知,其左眼視神經已經萎縮,從同年月30日視野檢查結果可知,左眼已成隧道視野,視野僅餘中心隧道視線8-15度,呈現視神經萎縮之末期表現,是以原告左眼失明並非何旻潔怠於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診斷出病因所致,況並非所有巨細胞病毒感染前房液之病患使用抗病毒藥物即得治癒,多數仍會反覆發作,原告主張提早診斷罹患巨細胞病毒感染前房液而得提早使用抗病毒藥物,即可避免失明結果,並無依據。又原告於104年5月25日及同年月27日回診時,左眼眼壓復升高,何旻潔遂二次建議原告接受非屬葡萄膜炎例行檢查之診斷性前房穿刺術,以培養病毒尋找病因,並告知檢查之必要性或提供轉診尋求第二意見之途徑,惟仍遭原告拒絕接受該檢查,何旻潔已告知診斷性前房穿刺術必要性及風險,並無醫療疏失。原告於同年6月1日回診時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檢查後並無角膜水腫前房蓄膿或玻璃體混濁細菌感染等情事,足證檢查過程並無消毒不全等疏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因左眼眼壓過高無法測量,於104年3月13日由新眼光科診所轉診至台北慈濟醫院急診就診,由該醫院所僱用之眼科醫師何旻潔診治,何旻潔診斷原告左眼罹患青光眼睫狀體炎危象,施以靜脈注射降眼壓藥物Mannitol及口服降眼壓藥物Diamox,俟左眼眼壓降至23mmHg後,何旻潔同意原告離開醫院並定回診日期。後原告分別於104年3月16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30日、同年4月13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7日、同年5月11日、同年月25日及同年月27日回診,何旻潔均有為原告量測眼壓,並施以降眼壓藥物及消炎藥物如附表一所示,另何旻潔於104年3月18日為原告進行視網膜眼底攝影檢查及視神經斷層掃瞄檢查,於同年月30日進行視野檢查,於同年4月13日進行抽血檢查及胸部X光攝影檢查,結果均為正常;又何旻潔於同年5月25日及同年月27日建議原告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為原告拒絕,迨於同年6月1日始同意並進行上開檢查,檢查結果診斷原告左眼罹患巨細胞病毒感染前房液,何旻潔將原告轉診至訴外人 蔡明霖 醫師(下稱蔡明霖醫師)門診診療,有醫院轉診單、台北慈濟醫院106年7月19日慈新醫文字第1061101號函檢附原告急診檢傷護理評估紀錄表、眼科初診及特殊檢查病歷表、急診病歷、急診醫囑單、急診藥物記錄、急診留觀記錄、護理記錄、病歷、門診病歷單等件在卷(見本院106年度店司醫調字第1號第15頁、本院卷一第31-84頁)。
㈡、原告現左眼狀況為視神經萎縮併增生性玻璃體視網膜病變,視力狀況為無光覺,應無恢復之可能,有蔡明霖醫師記載於台北慈濟醫院病歷專用紙、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見本院卷一第47頁反面、第97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定有明文。醫師於臨床治療上有自由裁量之餘地,惟於裁量時仍應於醫療業務施行時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如醫師已施予必要注意,即難認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生過失之情形;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至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主張何旻潔未慮及伊眼壓升高原因可能係病毒感染所致,於104年3月13日起至同年5月11日怠於為伊實施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又於同年月25日及同年月27日固有建議伊接受前開檢查,惟未告知不接受檢查之後果,致伊遲延接受診斷性前房穿刺術,且未讓伊簽立同意書;又於同年6月1日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時,何旻潔沒有進行消毒程序,致伊檢查後旋即失明,何旻潔上開之舉均屬醫療疏失,且與伊左眼視網膜萎縮、無光覺等結果間有因果關係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㈠何旻潔於104年5月25日始向原告建議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是否有醫療疏失?原告左眼視神經萎縮併增生性玻璃體視網膜病變,視力狀況為無光覺,應無恢復可能等情狀,與何旻潔於104年3月13日起至同年5月11日間未為原告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有因果關係?㈡何旻潔於104年5月25日及同年月27日建議原告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時,是否未告知不接受檢查之風險?且未簽立同意書有無疏失?㈢何旻潔於104年6月1日為原告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時,是否未行消毒程序,致原告左眼劇痛而視網膜萎縮?茲析述如下:
㈠、何旻潔於104年5月25日始向原告建議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是否有醫療疏失?原告左眼視神經萎縮併增生性玻璃體視網膜病變,視力狀況為無光覺,應無恢復可能等情狀,與何旻潔於104年3月13日起至同年5月11日間未為原告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有因果關係?⒈經查,原告於104年3月13日至台北慈濟醫院急診就診,由何
旻潔診治,何旻潔診斷原告左眼罹患青光眼睫狀體炎危象,施以靜脈注射降眼壓藥物Mannitol及口服降眼壓藥物Diamox,俟左眼眼壓降至23mmHg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使用藥物、劑量、使用方式」欄⒉⒊⒋⒌所示藥物予原告後,同意原告離開醫院並定回診日期;後原告分別於104年3月16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30日、同年4月13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7日、同年5月11日回診,何旻潔歷次均有為原告量測眼壓,眼壓如附表一「測得左眼眼壓」欄所示,並均施以如附表一「使用藥物、劑量、使用方式」欄所示之降眼壓藥物及消炎藥物,期間倘原告左眼眼壓升高,則會調高降眼壓藥物或改投以效度較高之消炎藥水如附表一「使用藥物、劑量、使用方式」欄所示,有台北慈濟醫院106年7月19日慈新醫文字第1061101號函檢附原告急診檢傷護理評估紀錄表、門診病歷單附卷可稽,足徵何旻潔自104年3月13日起至104年5月11日間,係以控制原告左眼眼壓及避免發炎為其治療方式。又該等期間經何旻潔施以降眼壓藥物及抗發炎藥物後,原告之左眼眼壓於104年3月18日、同年月30日、同年4月27日及同年5月11日為20mmHg、21mmHg、19mmHg及19mmHg,均屬正常值21mmHg以下,固原告於同年4月13日及同年月20日,左眼眼壓升高至26mmHg及27mmHg,何旻潔旋於104年4月13日為原告安排侵入性較小之血液檢查及胸部X光攝影檢查,先排除是否有其他疾病導致眼壓升高,並於同年月20日向原告確認並未遵期用藥且叮囑應依醫囑規則用藥後,原告左眼眼壓於下次回診日即同年月27日已回復正常值以下,此有前開門診病歷單可佐,顯見原告眼壓經施以降眼壓及抗發炎藥物後,已獲得良好控制,何旻潔於104年5月11日前,自無須考量原告眼壓未能獲得良好控制而有進行其他檢查如診斷性前房穿刺術之必要。是原告主張何旻潔於104年3月13日起至同年5月11日間未為原告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有醫療疏失,洵屬無據。又本件經本院送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結果,亦認定何旻潔於104年5月25日始建議原告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符合醫療常規,有衛福部107年10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71666708號函檢送之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醫審會鑑定書)可稽,與本院認定結果相同,可資佐證。是以原告指摘何旻潔怠於為其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之醫療疏失云云,難以採信。
⒉再考據病歷記載,原告於104年3月18日進行視網膜眼底攝影
檢查,結果為左眼視神經盤凹陷過大及左眼視神經蒼白,於同日復接受光學同調斷層掃瞄檢查,結果為左眼視神經平均厚度為66微米,測量值落於1%以下紅色區域,一般人測量值落於95%-5%間,是原告視神經纖維已萎縮,此有檢查結果報告、網路查詢衛教資料存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08-110頁、卷二第154-167頁);原告另於同年月30日接受視野檢查,結果為左眼視野平均缺損(MD,meamdeviation,為測量受測者之全部視野與同年齡層之正常值之間之差異)為負2
6.59分貝(decibel),有檢查結果報告(見本院卷一第111-112頁),綜上檢查結果,原告左眼於104年3月18日已有各種視神經嚴重萎縮之徵狀,可判斷其左眼早於該日視神經已經萎縮,故被告辯稱原告左眼視神經萎縮,視力狀況不佳,與何旻潔未於104年3月13日起至104年5月11日間未為原告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致原告遲延使用抗病毒藥物無關等語,洵屬有據。參以本件經本院送請醫審會鑑定結果,亦認為:「對照歷次檢查之影像,各影像照片內容應屬一致,病人視神經並無急遽萎縮情況」,有醫審會鑑定書可佐(見本院卷二第90頁),因此,原告以何旻潔未能即時於104年3月13日起至104年5月11日間為原告以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而給予抗病毒藥物,指摘何旻潔有醫療疏失,並無所據。
⒊又抗病毒藥物Ganciclovir固為治療巨細胞病毒之首選藥物
,惟其具有強烈毒性,此從使用於靜脈注射治療可能產生副作用包含貧血、嗜伊紅血球過多、低色性貧血、白血球過少、骨髓抑制、全血球過少、血小板過少等;使用該類藥物時,因有致癌及致畸胎之活性,應避免吸入或直接接觸藥物,有西美芬凍晶靜脈注射劑仿單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25-228頁),是故,可知局部使用於眼睛,仍應衡酌病情而判斷是否適宜使用毒性如此高之藥物,並非一經檢驗罹患巨細胞病毒,即得使用Ganciclovir藥物甚明,醫審會鑑定書亦認定:「依醫療常規,若病人於接受診斷性前房穿刺術後,經醫師證實為巨細胞病毒感染,於治療上之選擇,仍以降眼壓為優先治療方式,並給予Ganciclovir等抗病毒藥物治療」(見本院卷二第92頁)。而原告經診斷左眼罹患巨細胞病毒感染前房液後,於104年6月3日轉由同醫院該病症專家蔡明霖醫師診治,此為原告所不爭。審酌蔡明霖醫師於104年6月3日、同年月9日及同年月24日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藥物,仍均屬控制眼壓及消炎之藥物,迄至同年7月8日始開始投以Ganciclovir藥物Cymevene,有門診病歷單可證(見本院卷一第60頁-65頁),足徵依原告之病情,仍應以控制眼壓及避免發炎為優先治療方式,不因其是否檢查罹患巨細胞病毒感染前房液有所差異,執此, 益徵 原告指摘因何旻潔怠於施以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致其延誤使用抗病毒藥物,終致其失明結果而有醫療疏失云云,委無足採。
㈡、何旻潔於104年5月25日及同年月27日建議原告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時,是否未告知不接受檢查之風險,且未簽立同意書有無疏失?⒈原告主張於104年5月25日及同年月27日,不知悉未接受診斷
性前房穿刺術檢查可能無法正確診斷是否罹患巨細胞病毒,何旻潔竟未告知,致其表示拒絕接受上開檢查云云。惟查,原告自始未能舉證證明何旻潔未告知其有關拒絕接受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之後果,是已難為有利原告之判斷,而認定何旻潔有未盡醫療說明、告知義務之疏失。且原告未接受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與其左眼視網膜萎縮及視力狀況無光覺無關,業經判斷如上,是縱何旻潔確未告知原告不接受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之後果,亦難認有侵害原告之權利,而需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責。
⒉況何旻潔於104年5月25日及同年月27日兩次看診期日,均建
議原告接受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此為原告所不爭,衡情醫師建議病患接受檢查,往往係因有確認病因之必要性,理應會告知病患檢查係為確認病因以達正確治療。何旻潔既已建議原告接受診斷性前房穿刺術,縱未疾言厲色告知不檢查之風險及後果,然原告為智識能力正常之成年人,且眼壓於104年5月25日及同年月27日已再度攀升,當能了解找出病因及對症下藥之必要性,自不容原告藉詞指摘何旻潔未盡告知義務。職是,原告主張何旻潔未盡告知義務而有醫療疏失,不足信取。又何旻潔於原告接受診斷性前房穿刺術前未讓原告簽立同意書,為被告所自承,然何旻潔之醫療行為並無疏失,業經判斷如上,是何旻潔之告知義務實與原告左眼視神經萎縮併增生性玻璃體視網膜病變,及視力狀況為無光覺間無因果關係,被告指摘何旻潔違反告知後同意法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㈢、何旻潔於104年6月1日為原告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檢查時,是否未行消毒程序,致原告左眼劇痛而視網膜萎縮?經查,觀諸原告接受診斷性前房穿刺術後之病歷內容,均未記載原告有何角膜水腫、蓄膿、細菌感染等情事(見本院卷一第60-74頁),難認原告因診斷性前房穿刺術受有感染;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其於104年6月1日左眼接受診斷性前房穿刺術後,發生劇痛且立即失明,益見其主張並無可採。是原告主張何旻潔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時未消毒而有醫療疏失云云,亦無理由,難以採取。
五、綜前,原告主張何旻潔自104年3月13日起至同年5月11日間未為原告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致其未能診斷罹患巨細胞病毒感染前房液而投以抗病毒藥物;且何旻潔於104年5月25日及同年月27日未告知原告不接受診斷性前房穿刺術之後果及風險及未讓其簽立同意書;又何旻潔於104年6月1日進行診斷性前房穿刺術時,未盡消毒程序致其左眼劇痛而失明等情,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有醫療上過失,並所為與其左眼視神經萎縮、視力無光覺間有因果關係云云,俱非可採,則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主張台北慈濟醫院與何旻潔連帶賠償其損害,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醫療法第82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66萬0,188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湘樺附表一┌──┬──────┬────────────────┬──────┬────┐│編號│就診日期│使用藥物、劑量、使用方式│測得左眼眼壓│證據│││││││├──┼──────┼────────────────┼──────┼────┤│1│104年3月13日│⒈靜脈注射降眼壓藥物Mannitol│離院時23mmHg│本院卷一││││300mlIVDfullrunST││第35頁││││⒉眼藥水Combigan1gttQ12HOS││││││⒊口服降眼壓藥物Diamox1#Q1DPO││││││⒋消炎藥水Betame1gttQ1DOS││││││⒌消炎藥膏Betason-NHSOS│││├──┼──────┼────────────────┼──────┼────┤│2│104年3月16日│⒈靜脈注射降眼壓藥物Mannitol│39mmHg│本院卷一││││300mlIVDST││第48頁││││⒉口服降眼壓藥物Diamox1#Q1DPO││││││⒊消炎藥水EconopredPlus1gtt││││││Q1DOS│││├──┼──────┼────────────────┼──────┼────┤│3│104年3月18日││20mmHg(正常│本院卷一│││││值以下)│第49頁│││││││├──┼──────┼────────────────┼──────┼────┤│4│104年3月30日│⒈眼藥水Combigan1gttQ12HOS│21mmHg(正常│本院卷一││││⒉消炎藥水EconopredPlus1gtt│值以下)│第50頁││││Q1DOS││││││⒊消炎藥膏Betason-NHSOS│││├──┼──────┼────────────────┼──────┼────┤│5│104年4月13日│⒈口服降眼壓藥物Diamox0.5#B1D│26mmHg│本院卷一││││PO││第51頁│││││││├──┼──────┼────────────────┼──────┼────┤│6│104年4月20日│⒈口服降眼壓藥物Diamox0.5#B1D│27mmHg│本院卷一││││PO││第52頁││││⒉眼藥水AlphaganP1gttQ12HOS││││││⒊眼藥水AZARGA1gttBIDOS│││├──┼──────┼────────────────┼──────┼────┤│7│104年4月27日│⒈消炎藥水EconopredPlus1gtt│19mmHg(正常│本院卷一││││Q1DOS│值以下)│第53頁│├──┼──────┼────────────────┼──────┼────┤│8│104年5月11日││19mmHg(正常│本院卷一│││││值以下)│第55頁│└──┴──────┴────────────────┴──────┴────┘附表二┌──┬──────┬────────────────┬───────────┐│編號│就診日期│使用藥物、劑量、使用方式│證據│├──┼──────┼────────────────┼───────────┤│1│104年6月3日│⒈消炎藥水EconopredPlus1gtt│本院卷一第60頁││││Q6HOS│││││⒉眼藥水SINOMIN1gttQ6HOS││├──┼──────┼────────────────┼───────────┤│2│104年6月9日││本院卷一第62頁│├──┼──────┼────────────────┼───────────┤│3│4年6月24日│⒈消炎藥水EconopredPlus1gtt│本院卷一第64頁││││Q1DOS│││││⒉眼藥水SINOMIN1gttQ1D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