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45號聲請人 林育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92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匯豐汽車股份│華南商業│105年11月24日│5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嚴│銀行城東││││││凱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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